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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方某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方某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方某某与叶某某未经“恒祥”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商定使用“恒祥”注册商标生产鞭炮谋利,并于2020年4月在潘某某帮助下,制售假冒“恒祥”注册商标的鞭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郝某某在明知上述案涉鞭炮系假冒“恒祥”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8万余元,其中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对方某某等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某、叶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潘某某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帮助,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方某某、叶某某、潘某某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方某某、叶某某系主犯,潘某某系从犯。郝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方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一年六个月不等,郝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且均被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重于一切。在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中,鞭炮常用于喜庆的活动,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鞭炮,却因缺乏严格的质量管控,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在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给喜庆带来阴霾。法院对于涉及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通过本案的审理,强有力震慑了侵权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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