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德州经济开发区某商务会馆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多家知名唱片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对音乐电视作品集中管理。德州经济开发区某商务会馆未经许可放映音集协授权管理的音乐作品,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音集协对新的侵权行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务会馆明知播放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营利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在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意侵害他人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除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实际损失外,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赔偿标准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再次将惩罚性赔偿作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则予以确认,体现了国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战略。知识产权领域“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重复侵权、继续侵权”的问题普遍存在,本案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彰显了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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