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蒲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段某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
段某原系深圳蒲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蒲雅公司)设计师,蒲雅公司认为段某离职后以个人名义在网站上发布的作品侵犯了公司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德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蒲雅公司基于案外人的委托,在设计主题确定的情况下,组织设计小组进行创作。在设计涉案作品过程中,蒲雅公司始终主持创作,包括前期调查、安排人力、组织创作、调配经费、策划决定等,且涉案作品创作要素均由蒲雅公司决定,涉案作品属于法人作品。段某虽然参与创作,但并非著作权人,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蒲雅公司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德城区法院判决段某停止侵权,赔偿蒲雅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正确区分了“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有效保护了法人对完全体现其意志创作的作品享有权利,同时明确应严格限制“法人作品”的认定条件,避免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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