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王贤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
法定代表人:邵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贤方,*,*,*,*。
一审被告:石家庄正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装饰材料市场**区**号。
法定代表人:姚宏忠,该公司经理。
诉讼记录
上诉人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贤方、一审被告石家庄正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实依据
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二、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移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湖工业园金沙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贤方在起诉时主张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生产、石家庄正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涉案公证购买的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出货单等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和石家庄正朝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其各自住所地的辖区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王贤方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本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之一的石家庄正朝商贸有限公司所在的省会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淮北诺菲雅新材壁纸有限公司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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