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德盛公司与淮北市相山区昱硕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昱硕通讯店,经营场所淮北市相山区。
经营者:S某某。
诉讼记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昱硕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Z某某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夏丽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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