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57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天智信手机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建安路东侧****。
经营者:Z某某。
诉讼记录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天智信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王 韩 利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助理审判员 夏 丽 丽
书 记 员 夏丽丽(代)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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