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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比希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拉芙威登”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山东比希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拉芙威登”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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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18794962号“拉芙威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41001号“路易威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5206号“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有众多的行政裁定均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公司历史简介图册;

  2、商标局印发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录;

  3、申请人捐赠证书及2004-2011年所获奖项;

  4、2012-2014年广告宣传资料;

  5、2011-2014年报纸、杂志媒体报道;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17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手套(服装)、连指手套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及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拉芙威登”与引证商标一“路易威登”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VUITTON”呼叫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手套(服装)、连指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不当注册的实体规定主要适用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8794962号“拉芙威登”商标

申请/注册号:18794962 商标申请日期:2016-01-05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7-02-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5-21 专用权期限:2017-05-21至2027-05-20

申请人:山东比希恩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套(服装)(2510)、连指手套(2510)、婚纱(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