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Tiger太格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对第11097437号“Tiger太格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泰格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全国知名企业,其“tiger及图”商标既是福建省著名商标,也是中国驰名商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已拥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申请人“TIGER”系列商标是中国领域知名商标,亦是申请人极为重视并予以特别保护的品牌。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8593号“tiger及图”商标,第6231644、3997050号“TIGER tiger及图”商标,第8128069号“tig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容易造成市场混淆。3、引证商标一、三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TIGER”高度近似,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4、申请人对于“tiger及图”商标的使用宣传是全面的,针对“tiger”系列品牌的维权决心是坚决、有强度的。经过多年的异议、复审、侵权诉讼,国家机关更认可申请人对于“tiger”商标的维权努力,同时增强了申请人“tiger”系列商标的显著性。5、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破坏稳定的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民法典》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3、申请人商标侵权保护资料;
4、在先案件裁定书和判决书;
5、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2年6月19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发电机组”商品上。2022年10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苏州帕瓦麦斯动力有限公司名下。
2、引证商标一、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发电机、发电机”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四的申请时间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组、发电机”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一在第7类“马达及其部件”商品上曾于2007年08月20日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鉴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四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发电机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发电机、泵机器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外文“Tiger”和音译汉字“太格”及老虎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外文“tiger”字母组合相同,同时考虑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引证商标一、三驰名商标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七条和《民法典》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1097437号“Tiger太格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1097437 商标申请日期:2012-06-19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20-01-13 注册公告日期:2021-06-21 专用权期限:2020-04-14至2030-04-13
申请人:苏州帕瓦麦斯动力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发电机(0748)、发电机组(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