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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工商经处字[2014]38号。
案件名称:淮北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淮北金彭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军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3月12日成立以来,在生产的部分电动车上,贴有"中国·龍金彭"?字样的不干胶标志牌。在使用中,当事人将"龍"字艺术淡化,突出"金彭"两字,与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在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的"金彭"商标,从字体到颜色相近。"金彭"文字商标及"金彭"图形文字商标是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分别在2007年12月13日,2010年5月20日,2012年2月6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在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3500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金彭"电动车4辆、商标标识4包;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05016129024969538)。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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