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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口子酒打赢商标官司

日前,安徽省口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子酒业公司”)起诉湖南省著名酒业公司,要求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法院确认,原告生产和销售“口口”牌“福”酒的行为没有侵犯湖南省著名酒类公司“福”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今年早些时候,湖南省著名酒类生产企业向寇子酒有限公司下发了“信”,称其已在酒类产品中使用了按照“ f”字样专有使用的注册商标权。 ,最近在市场上发现的由寇子久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切成“福”字的酒类包装装饰突出显示使用“ f”字商标,独家使用注册商标权。湖南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公司担心侵权,影响了“口福”酒的营销计划。鉴于公司未侵犯湖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确认公司未侵犯湖南公司商标专用权。湖南公司。

 

公开审理后,淮北中级法院裁定“福”酒商标驰名商标。湖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福”商标用于产品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湖南公司注册商标“福”字的意义非常薄弱,应在合理范围内限制功率,并削减使用“ f”字的“福”酒不是商标,而是商品名称。 ,装饰公共文化资源,合理运用善意,表达“吉祥,喜乐”的文化内涵,切勿误导公众;另外,公司使用的“福”字与湖南公司的“福”商标不相同,与“嘉福”商标不相似。没有试图模仿或寻求不正当利益的尝试。 (请参见王俊勇高,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