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菲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文书号:(相)市监罚字〔2014〕33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会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了涉嫌物品,涉嫌物品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2014年8月25日接受执法人员依法询问时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明确表示:对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祥和种子酒10瓶(规格为460ml/瓶,酒精度为40%vol);2、罚款人民币4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北市农行相中支行(收款单位:淮北市相山区财政局,帐号:615101040001433)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理。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201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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