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市监反处字〔2021〕106号
案件名称:陈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陈夯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03月05日依法扣押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我局依法扣押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并出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鉴定书。证明我局在当事人处依法扣押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是侵犯商标所有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买卖双方的供述,据此计算出当事人所销售的侵权白酒的货值金额为6054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302012229326403586)。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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