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侵犯了自己商标权,山东德州扒鸡集团华一食品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恒惠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笔者日前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山东德州扒鸡集团华一食品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系国内著名扒鸡生产企业,产品获准使用山东德州扒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德州牌”、“德州扒鸡”及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5月19日,公司发现北京市恒惠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北京顺天府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店销售的恒慧牌扒鸡外包装袋上,使用同自己公司注册商标图案相近似的商标图案。
山东德州扒鸡集团华一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市恒惠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构成对自己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侵害。故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恒惠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商标,立即销毁侵权标识及产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编辑: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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