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990464号“战友通ZHANYOU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02084号“战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委托他人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创始人所获荣誉等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于2018年1月30日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包含引证商标“战友”,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