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田WWW.taohuayuan-cq#co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4185号“酉田WWW.taohuayuan-cq#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51838号图形商标、第15369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宣传和推广,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可以起到识别申请人及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