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SAN Notre Sante autrement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700号“ELSAN Notre Sante autr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89979号“Eluan”商标、第9570657号“盛世名柜及图”商标、第1210591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