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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第24311951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4311951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1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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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121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风扇(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空气调节设备;便携式蒸发式冷风扇;壁炉(家用);加热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供水设备;气体净化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