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霍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HOF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87033号“HO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007429号“H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01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HOF”与引证商标一“HOF”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倒退警报器、车辆防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报警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内饰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倒退警报器、车辆防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4587033号“HOF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8703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8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温州霍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动运载工具(1201)、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1)、汽车门把手(1202)、汽车内饰件(1202)、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4)、自行车用方向指示器(1204)、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5)、电动运载工具(1205)、购物用手推车(1206)、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09)、电动运载工具(1210)、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1210)、运载工具转向信号装置(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