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 胡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602650号“胡先生 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7231630号“胡先生Huxian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68984号“胡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95658号“古月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20282号“胡酒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98529号“小小女人 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194816号“胡茂盛堂 胡HU MAO SHENG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疗养院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胡先生”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胡先生”、引证商标二“胡先生”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602650号“胡先生 胡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60265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胡保林
商品/服务项目:快餐馆(4301)、酒吧服务(4301)、自助餐馆(4301)、饭店(4301)、茶馆服务(4301)、餐厅(4301)、拉面馆(4301)、自助餐厅(4301)、餐馆(4301)、养老院(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