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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晋江市衣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大大xiangdad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晋江市衣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向大大xiangdada”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99121号“向大大xiangd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并不符合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商标已在印度和美国获准注册。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753825号“向大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显示在不予注册复审中,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372814号“向大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显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927581号“向大大Xiangd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显示无效状态,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183283号“想大就找向大大,想创业必找向大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显示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3467158号“向大大Xiangd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显示无效状态,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606518号“xiangd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显示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以上引证商标状态尚不明确。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引起其他不当的联想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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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四、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七在“内衣、服装、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被驳回注册申请,在“鞋、手套(服装)”商品上已获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内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及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018417号“向大大Xiangd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中主要认读汉字均为“向大大”,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相区分。

  “向大大”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99121号“向大大xiangdada”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9912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晋江市衣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3)、手套(服装)(2510)、袜(2509)、腰带(2512)、婴儿全套衣(2502)、鞋(2507)、游泳衣(2503)、帽(2508)、围巾(2511)、服装(2505)、服装(2501)、内衣(2501)、服装(2504)、服装(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