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莲花尚品LIANHUASHANGPI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61577号“莲花尚品LIANHUASH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5310号“莲花LIANHUA LOTUS FLOWER及图”商标、第1211102号“莲花LIANHUA LOTUS FLOWER及图””商标、第181283号“莲花LIANHUA及图”商标、第919410号“莲花LI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门为“莲花LIANHUA”、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均为“莲花LIANHUA”,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香草调味品;味噌(调味品);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3961577号“莲花尚品LIANHUASHANGPI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615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料酒(3016)、酱油(3015)、调味料(3016)、香辛料(3016)、醋(3015)、味噌(调味品)(3016)、海味粉(3016)、食盐(3014)、烹饪用香草调味品(3016)、鸡精(调味品)(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