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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京联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燚联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河南京联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燚联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99808号“燚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第11112220号“燚 UPFIRE”商标、第32778505号“IANY”商标、第56733735号“燚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及具体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99808号“燚联盟”商标:

申请/注册号:61499808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7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河南京联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自动广告机(0908)、电锁(0920)、眼镜(0921)、蓄电池(0922)、智能手机(0907)、自动售票机(0902)、人脸识别设备(0902)、霓虹灯广告牌(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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