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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松岛电梯有限公司“ALLTO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泉州松岛电梯有限公司“ALLTO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402654号“ALLT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477996号“AL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12135号“ALLT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ALLTOO”与引证商标一“ALTO”、引证商标二“ALLTOK”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挖掘机、电梯、金属加工机械、切割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粉碎机、起重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一、二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402654号“ALLTO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0265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泉州松岛电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矿井作业机械(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