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鲜厨生活馆”与“鲜厨汇www.yctldq.c#m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鲜厨生活馆”与“鲜厨汇www.yctldq.c#m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93758号“鲜厨生活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74914号“鲜厨汇www.yctldq.co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指定使用服务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与宣传,取得了显著特征,已为公众广泛所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网络媒体报道资料、店铺照片等复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鲜厨”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鲜厨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93758号“鲜厨生活馆”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9375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美宜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进出口代理(3503)、户外广告(3501)、市场分析(3502)、样品散发(3501)、商业橱窗布置(3501)、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管理辅助(3502)、成本价格分析(350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