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ION”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86808号【宁波市海曙集仕港飞达工艺品厂】“BIL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25134号【塑料衣架; 塑料裙架; 衬衫撑架; 晾衣架; 撑衣架; 衣服撑架; 衣夹; 服装撑架; 】商标
第17757984号【刷子; 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 化妆用具; 水晶(玻璃制品); 捕虫器; 】商标
第10015040号【深圳市佰狮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明显,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BILIO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Billio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BILLION”、引证商标三英文“BAI LION”字母组成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衣夹、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刷子、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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