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SENSORFLEX”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19073号“SENSOR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和引证商标相互区分,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2855号“SENSOF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刊登在权威杂志INC第1982年2月版的添柏岚封面广告及内页公司介绍;《品牌的介绍》;百度上有关申请商标的检索结果;国内网络媒体关于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报道的部分检索结果;申请人在店铺内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的图片;关于申请人“SENSORFLEX”品牌的百度搜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SENSORFLEX”与引证商标“SENSOFLEX”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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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19073号“SENSORFLEX”商标:申请/注册号:24219073,申请日期:2017-05-19,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帽,商标申请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