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面达餐饮有限公司“全面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73736号“全面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较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全面达”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可乐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073736号“全面达”商标:
商品/服务 果汁; 矿泉水(饮料); 能量饮料; 可乐; 果昔(水果饮料,水果为主的); 汽水; 西瓜汁; 芒果汁; 水果果昔; 豆类饮料
类似群 3202; 申请/注册号 62073736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11日 国际分类 32
申请人名称(中文) 安徽全面达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66号银河湾花园二期门面房1幢101-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