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玛尚”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8186号“玛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6113号“玛尚MASHANG”商标、第38768199号“码尚”商标、第9113536号“尚玛”商标、第13109922号“尚玛 CONNOCHAETE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爱玛”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行业排名情况、媒体报道、销售及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128186号“玛尚”商标:
申请/注册号:62128186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13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动运载工具(1202)、电动运载工具(1204)、电动运载工具(1205)、电动运载工具(1210)、电动运载工具(1201)、摩托车(1202)、小汽车(1202)、自行车(1204)、电动自行车(1204)、电动三轮车(1204)、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手推车(1206)、电动摩托车(1202)、独轮平衡车(1204)、自平衡车(1204)、折叠式电动自行车(1204)、电动滑板车(车辆)(1204)、助力车(1204)、燃料电池电动汽车(1202)、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者使用)(1204)、插电式电动汽车(1202)、电动汽车(1202)、滑板车(车辆)(1204)、电动滑板车(电动车辆)(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