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創基金”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1756766号“創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54248号商标、第6250584号商标、第9010082号商标、第18492746号商标、第195631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相关项目和研讨会;相关荣誉和奖项。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五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創基金”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引证商标四“创E及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創”与引证商标二“創”、引证商标五“创”文字相同,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装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申请商标在“建筑咨询”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装翻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1756766号“創基金”商标:
创基金
申请/注册号:21756766 商标申请日期:2016-11-01 国际分类:37类 建筑修理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深圳市创想公益基金会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3702)、建筑咨询(3701)、室内装潢修理(3704)、贴墙纸(3704)、室内外油漆(3704)、室内装潢(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