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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61213720号“MOSSE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第61213720号“MOSSEL”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3720号“MOSS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04311号“末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213720号“MOSSEL”商标:

申请/注册号:6121372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7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咖啡馆(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4301)、饭店(4301)、寄宿处预订(4301)、旅馆预订(4301)、酒吧服务(4301)、茶馆(4301)、预订临时住所(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