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歌草服饰有限公司第61852774号“U.GAG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2774号“U.GAG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741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852774号“U.GAGA”商标:
申请/注册号:61852774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3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市歌草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4)、服装(2505)、服装(2503)、服装(2502)、服装(2501)、内衣(2501)、婚纱(2513)、鞋(2507)、帽(2508)、袜(2509)、领带(2511)、婴儿服装(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