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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版权代办,著作权授权期限与维权时间关系问题

淮北版权代办,著作权授权期限与维权时间关系问题

著作权授权期限与维权时间关系问题

相 当数量的著作权案件的权利人是经过授权的被许可人,因此享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在授权期限内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但向法院起诉时,授权期 限已经届满,也有权利人在取证时尚未取得合法授权,而起诉时取得了相关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 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 酬标准和办法等内容。取得授权的被许可人依法在授权期间内行使著作权,依法追究授权期间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即使授权期间届满,但发生 在授权期间内的侵权行为,侵害的仍然是该被许可人的权益,在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被许可人当然可以以权利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 求损害赔偿。

同理,也有权利人在取证时尚未取得合法授权,而起诉时取得了许可使用权。由于权利人在取证时尚未取得合法授权,此时的著作权由侵权行为发生时 的在先权利人行使,损害赔偿所得也归于在先权利人。若在先权利人愿意将该实体权利让渡给现权利人,并由现权利人起诉的,则人民法院亦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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