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销售“美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的花盆,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是《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的制作发行者,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陆某未经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许可,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一款“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的盆栽。
【法院裁判】
广东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权利的“喜羊羊”系列动漫形象属于美术作品,其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陆某未经许可,在其网店内销售使用上述造型的盆栽商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络购物已经是公众重要的购物方式,网络销售平台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案件逐年增多。本案系打击侵害著作权商品销售者的典型案例,法院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售价、销售量等因素,并考量权利人合理维权成本,确定了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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