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闫某某于2005年11月初开始,先后从江苏新沂一玻璃厂购进75000个啤酒瓶,每个瓶单价0.22元,总价值16500元。同时通过山东菏泽一名张姓男子,印制假冒的相王清爽啤酒注册商标标识78000套,每套商标单价0.02元,总价值1560元。其后,当事人闫某某在位于该市杜集区高岳镇双楼行政村的一院内,雇佣5人将相王清爽啤酒商标贴到啤酒瓶上,用来冒充淮北相王啤酒有限公司的啤酒瓶,并将冒充的啤酒瓶通过高某某夫妇销售给淮北相王啤酒有限公司,销售价每个啤酒瓶0.38元,共销售22350个,价值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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