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安徽宣酒公司与淮北市佳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6民初78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Z某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淮北市佳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

经营者:Q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萧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宣酒公司)与被告淮北市佳苑超市(简称佳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Z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苑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酒公司诉称:宣酒公司系第9368548号"宣"、11041022号"宣酒"以及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商标的专用权人。宣酒公司的"宣酒"商标已成为安徽省著名商标。2016年3月,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佳苑超市销售的20瓶宣酒经宣酒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相)市监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佳苑超市侵权白酒20瓶并处罚款2000元。佳苑超市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假冒宣酒的行为侵犯了宣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此,请求判令:1、佳苑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宣酒公司第9368548号"宣"、第11041022号"宣酒"以及第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佳苑超市赔偿宣酒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佳苑超市承担。

佳苑超市未答辩,亦未举证。

宣酒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本院举证:

1、商标注册证及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用以证明宣酒公司是第9368548号"宣"、11041022号"宣酒"以及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商标的权利人,"宣"商标是安徽省著名商标,有极高的知名度。

2、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相)市监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佳苑超市非法经营销售侵犯"宣"商标专用权的宣酒以及获利数额。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宣酒公司是"宣"、"宣酒"、"宣酒小窖酿造"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宣"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9368548号)注册有效期期限自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宣酒"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1041022号)注册有效期期限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宣酒小窖酿造"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1237612号)注册有效期期限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宣"、"宣酒"、"宣酒小窖酿造"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等。2015年12月31日,宣酒公司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宣"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四年)。

2016年3月1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宣酒公司举报,依法对佳苑超市进行检查,发现佳苑超市经营的"宣酒"牌白酒经宣酒公司鉴定,属侵犯"宣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佳苑超市标注的销售价为每箱220元,违法经营额100元。2016年3月8日,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相)市监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佳苑超市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侵权白酒5箱;2、罚款2000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宣酒公司是"宣"、"宣酒"、"宣酒小窖酿造"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佳苑超市销售假冒"宣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宣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应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宣酒公司请求佳苑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本院根据佳苑超市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北市佳苑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9368548号"宣"、第11041022号"宣酒"以及第11237612号"宣酒小窖酿造"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淮北市佳苑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北市佳苑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永进

审 判 员  李向荣

代理审判员  侯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莉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盛蓝知识产权】以上是关于“安徽宣酒公司与淮北市佳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国际商标资讯,如果你在商标注册、商标复审、商标撤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企业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