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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周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海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周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基公司系“图片”和“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使用在精油产品上,“维一植物精油”具有滋润滋养肌肤、舒软肌肤、肌肤嫩透莹润的作用,并取得“中国科技创新品牌”等荣誉。周某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精油产品,其销售的产品使用了与海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且产品的网页宣传中标识“官方正品”“腰退头疼 四肢酸麻 关节变形 四肢酸麻”等字样。海基公司请求判令周某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周某销售的商品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海基公司的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且无防伪条码、售价与正品商品的售价存在差异等,故能够认定系侵权商品,周某销售了侵权商品,且未证明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侵犯了海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在海基公司及其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周某在网页宣传中标注“官方正品”字样,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海基公司存在授权许可关系,或误认为其开设的网店系海基公司指定的网络经销商,且其对涉案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具有其他作用。周某通过上述行为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周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海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但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在商品宣传中对商品的功能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势必会侵占海基公司的市场份额,损坏海基公司的商誉,侵害了海基公司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告诫每一位经营者,要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切莫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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