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石某在平原京津冀鲁产业园成立鲁谷食品厂,雇佣工人将散装的牛肉粉冒充“大喜大”牌牛肉粉,散装裙带菜冒充“清净园”牌裙带菜进行生产、销售,在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微信小程序、拼多多、淘宝网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大喜大”牛肉粉和“清净园”裙带菜价值合计1,207,520.3元,另有价值86,322.5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未来得及销售,即被侦查机关扣押。
【裁判结果】
平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牛肉粉和裙带菜上使用注册的“大喜大”商标和“清净园”商标,系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2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石某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2021年6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定刑提高后的刑罚标准,判处被告人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调味品案件。被告人通过微信、微信小程序、拼多多、淘宝等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通过网络销售,传播面更广,推广速度更快,作案手段更隐蔽,社会影响更恶劣,查处、打击起来更困难。本案的审理,体现了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类犯罪打击力度的立法初衷,拓宽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渠道,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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