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种业有限公司诉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山东登海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系“登海”注册商标权利人,“登海”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李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登海”商标的玉米种,被判处刑罚。后登海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德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经登海公司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登海”相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登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李某虽因该行为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尚未对商标权人进行赔偿。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李某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持续时间、恶意程度以及登海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登海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中央一号文件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指出,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种子法,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该案系一起涉饲料种籽商标侵权纠纷,登海公司系上市公司,案涉“登海”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案的裁判有力地打击了饲料种籽市场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通过刑事、民事的双重保障,有力震慑了不法生产经销商,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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