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案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文化千禧日化超市(简称千禧日化)

【案情摘要】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被许可使用“纳益其尔”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发现千禧日化销售的芦荟胶使用了与其享有商标权的“纳益其尔”商标相同的标识,请求判令千禧日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千禧日化销售的芦荟胶使用了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商标权的“纳益其尔”相同的标识,构成侵权。但千禧日化作为终端销售商,进货时审查了品牌授权、进口渠道,核对了相应票据记载事项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符合“无过错并提供合法来源”的条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承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典型意义】商品销售的模式多样,不能苛求每一个终端销售商均从品牌授权的代理商处直接进货,在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并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注意的是,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侵权人也应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